在山东某地,企业老板刘先生(化名)在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50条中华香烟,共计支付32500元。这批香烟原本是刘先生准备用作商务往来的礼品,却在送出后被收礼方指出是假冒伪劣产品。
经过专业鉴定,这确实是一批假冒"中华"牌香烟。刘先生随即找到超市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十倍赔偿,索赔金额为32.5万元。然而,超市方面却辩称"中华是假的,但烟是真的,赔不了"。
案例回顾
刘先生来到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采购香烟。他径直走向烟酒专柜,准备购买一批中华香烟用作商务往来礼品。
"给我来50条中华,这是平时合作单位的礼品。"刘先生对柜台的营业员说道。
"好的,稍等。"营业员从货架上取出香烟,认真清点后递给刘先生,"一共是32500元。"
刘先生痛快地付了款,将香烟分批送给了几个合作伙伴。然而几天后,他接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电话。
"刘总,上次您送的中华香烟,我们觉得有些问题。"一位合作伙伴王总欲言又止,"我们让烟草专卖局的朋友看了,说这些烟是假的。"
刘先生顿时感到一阵晕眽,立即带着剩余的香烟去烟草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证实,这批香烟确实是假冒的"中华"。
带着鉴定结果,刘先生火速赶到超市讨说法:"你们销售假烟,必须给我一个交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要求十倍赔偿!"
超市经理满脸为难:"刘先生,您先别激动。这事儿确实有点意外,我们一直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
"那这批假烟是怎么回事?"刘先生愤怒地质问。
"这样,我们承认中华商标是假的,但烟叶是真的啊,总不能算完全是假烟吧?"经理试图解释。
"这是什么歪理?假就是假,真就是真,哪有半真半假的说法?"刘先生更加气愤。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32.5万元。在庭审中,超市方仍坚持"中华是假的,但烟是真的"的说法,认为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最多退还货款了事。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超市销售假冒"中华"品牌香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香烟,但同样属于需要严格把控质量的特殊商品。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认定超市销售假冒香烟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方"中华是假的,但烟是真的"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考虑到超市作为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理应具备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查验能力,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持原告刘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4.判令被告超市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赔偿金3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向商家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诚信经营是企业的基本责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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