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供茅台酒实为冒牌货涉案 4 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 2010-08-18 15:39:25 内供茅台酒实为冒牌货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 110 箱白酒其实并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明知是假冒茅台酒仍予以销售的 4 名被告人8 月 18 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 1 年 2 个月至 7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 14 万元。现年 41 岁的徐华捕前系个体出租车司机53 岁的刘成曾担任过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49 岁的高宁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去年 12 月下旬经商定由刘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华和徐强。之后刘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 10 箱每箱 12 瓶并以每箱 3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华和徐强销售金额 3 万元。而二徐则以每箱 4500 元至 5000 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今年元旦刚过看到销售前景良好的徐华和徐强又与刘成商谈由刘再提供 40 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仍以每箱 3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们。与此同时徐华、徐强另外找了与贵州仁怀市有关系的高宁商定由高提供 60 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也是以每箱 3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们。
接着刘成、高宁按照约定分别从贵州仁怀市购得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 40 箱和 60 箱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1 月 11 日上海铁路公安处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的报警派员前往无锡火车站中铁快运营业部行李房对贵阳发往无锡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布控。同日13 时左右民警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提货单前往提货的刘成抓获。经上海酒类专卖管理局的鉴定查获的 100 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属假冒酒类产品。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从 2 月 10 日至 6 月 9 日徐华、徐强和高宁先后在张家港市和江阴市被抓获归案。上铁法院审理认为徐华、徐强、刘成、高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徐华、徐强销售金额为 3 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 30 万元刘成销售金额为 3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 12 万元高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 18 万元。4 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系销售未遂4 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徐华、徐强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均并处罚金 4 万元分别判处刘成、高宁有期徒刑 9 个月和 7 个月均并处罚金 3 万元。 被告人均为化名